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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深圳市福田区现代产业体系中长期发展规划(2017—2035年)》,在旧工业区城市更新过程中支持优质企业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申请支持的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列入拆除重建的城市更新片区经营满2年;
(二)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经认定的市、区总部企业;
2.经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3.符合政策支持条件,且主营业务属于《深圳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中“鼓励发展类”产业的产业门类及行业分类。
第三条 搬迁支持
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按上年度综合贡献依条件给予支持,最高300万元。
第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产业资金总额控制。
(二)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产业资金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同一企业年度享受支持资金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
(三)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第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2022年6月17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qfzx.szft.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ial/page?id=202206135676875802095165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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