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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积学网福田新支术码融第获六若干处革

事后资助、贷款贴息贴保 2019-05-08 2403

第一条 宗旨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进一步巩固福田区金融中心地位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创新发展金融科技,打造福田现代金融产业高地,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类型企业:

(一)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以及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

(二)完成债券融资的企业和相关金融服务机构;

(三)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和创业投资企业;

(四)金融科技企业;

(五)相关金融类行业协会、社团组织等。

第三条 金融总部激励奖 符合条件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或受地方金融监督管理的金融企业可认定为地方金融总部,依条件给予金融总部激励奖,每年最高300万元。项目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四条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对持牌金融机构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办公用房的,按实际购房价格10%,给予不超过3000万元的支持,分三年支付。获得支持的办公用房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五条 债券融资支持 鼓励金融机构和金融服务机构为辖区企业利用债券融资工具开展境内外融资服务,成功完成融资的,经专项审计后,按以下标准予以支持:

(一)对完成创新创业债、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2%、年度最高20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二)对利用其它债券工具完成融资的企业,按照发行规模的1%、年度最高150万元给予支持,最长不超过3年;

(三)对协助完成债券融资的金融机构、金融服务机构和绿色债、社会影响力债券认证及评估机构等,按每机构每项目10万元的标准给予支持,每机构每年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以上支持项目同一企业年度最高支持200万元。

第六条 贷款风险补偿 对辖区银行业金融机构获得深圳市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动产融资贷款风险补偿的项目,按照所获支持金额的20%给予配套支持。

第七条 专项保险支持 对保险公司向福田区中小微企业提供贷款保证保险的或向福田区企事业单位提供责任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内设机构支持 对跨地区汇总综合贡献金融机构可统一核算和管理的内设机构,根据其上年度对福田区综合贡献规模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九条 特色机构支持鼓励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在辖区设立绿色或科技类特色机构,对已设立相关机构并经监管部门认可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私募及创投综合贡献支持 对上年度综合贡献重大(包括股权投资退出形成的综合贡献)的私募基金管理企业及创业投资企业,依条件给予最高300万元的综合贡献支持。此项支持资金应当用于企业经营发展、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

第十一条 金融科技支持

(一)专项保险支持。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投保相关责任保险的,经专项审计后,按最高为保费10%的额度,给予年度不超过10万元的支持。

(二)创新项目支持。为鼓励金融科技创新,促进场景应用,设立“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具体评定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发展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后执行。

(三)青年人才培训支持。支持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重点实验室等企业(机构)或行业组织设立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基地,开展金融科技青年人才培训。对经区政府认定的培训基地,按照其综合贡献,每年给予最高20万元的人才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 专题活动支持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企业以及相关金融行业组织等开展的金融或金融科技类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事后审计的,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三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购置办公用房支持、债券融资支持、特色机构支持、金融科技支持、专题活动支持项目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二)金融总部激励奖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总部认定支持、总部经营支持同一年度不得同时适用;

(三)同一债券融资支持项目,与深圳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未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计划有关企业债券贴息支持和《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企业债券“直通车”机制若干措施》不同时适用。

第十四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20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zjsq.szft.gov.cn/newsite/pzlaw_view.action?id=201406131711209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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