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政策大数据平台
深圳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福田新】1010并积学网福田新支术码融张圳获六若干部型

【福田新】1010并积学网福田新支术码融张圳获六若干部型

事后资助 2020-05-20 305

第一条为了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巩固福田金融科技优势地位,进一步完善金融科技生态圈,打造湾区金融科技研发策源地和应用创新高地、金融科技人才集聚地,提升福田金融科技国际影响力,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本措施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以下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及就职于以下企业(机构)的金融科技人才:

(一)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包括:银行、保险、证券等持牌金融机构参与设立的金融科技(子)公司及其他经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服务于金融业的科技企业至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深沪上市公司设立的金融科技公司;

2.获得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或市、区级以上地方政府金融科技类奖项的企业;

3.产品符合金融科技产品相关认证规则,并取得有关主管部门产品认证的企业;

4.根据《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引进的和福田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引进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

(二)经区政府认可的各类金融科技基础设施、创新平台、研究机构、创新载体的运营主体。

(三)金融科技相关行业协会、社团组织。

第三条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园区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其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对符合入驻园区标准的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按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有关政策给予相应支持。

第四条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

鼓励市场主体自主建设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为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提供成本较低、配套完善、服务专业的产业空间。对经区金融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金融科技专业园区(楼宇),给予园区运营主体最高1000万元的奖励。具体评审办法另行制定,经区产业资金联席会议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共服务支持

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科技基础设施、金融科技加速器、孵化器,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实施(运营)主体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综合贡献奖励

对金融科技企业、符合条件的金融科技机构,按照其上年度综合贡献给予最高300万元奖励。此项目资金用于对公司发展作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七条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

每年度安排600万元用于奖励“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获奖项目及企业,支持金融科技创新产品开发及模式创新。具体按照《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评选办法》实施奖励。

第八条专业人才奖励

对取得“深港澳金融科技师”二级及以上资格证书后,在福田区内同一家金融科技企业(机构)全职工作的人才,每连续工作满一年给予1万元的奖励,同一个人获得奖励累计金额最高3万元。本支持事项由企业按年度统一申报。

第九条专题活动支持

对金融科技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举办具有较大行业影响力的金融科技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专项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100万元支持。

第十条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一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措施不再支持。

本措施“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与《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中“经营贡献支持”项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奖励”项目以及《深圳市福田区支持高端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中“综合贡献支持”项目在同一年度中不得同时适用。

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香蜜湖金融科技创新奖、专业人才奖励、专题活动支持”等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本措施“政府专业园区服务支持、社会专业园区建设奖励、公共服务支持、专题活动支持”等条款涉及的企业、机构、社会组织等可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的限制。

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二条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区金融局负责解释。


原文链接:

https://qfzx.szft.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ial/page?id=20200520294437090974527488

默认头像
0条评论

需求留言

公司名:

联系人:

手机号:

选择需求

政策图谱

政策详情对比

    对比

    部门政策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