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新】1012并积学网福田新支术贴数人服获六若干处革者合指亿
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
二、支持项目和申请材料
申请以下项目均需满足总部企业认定条件(其中第八项总部楼宇支持请参照本指南具体规定)。
(一)总部认定及支持
1.政策说明:符合《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第二条总部认定条件的企业可申请认定为福田区总部企业。首次认定且未享受总部认定奖或金融总部激励奖的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次性认定支持,最高300万元。
2.直接认定及支持
(1)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②注册登记及税务关系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亿元(含)以上的持牌金融机构(含深圳市级分支机构)。
③与市、区政府签订重大战略合作协议,引进福田区的重点企业。
④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具有重大产业支撑作用、重大品牌影响力、重大科技创新引领作用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1500万元(含)以上或承诺入驻满1年时在福田区综合贡献可达1500万元(含),由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
(2)申请材料:
满足第①或②项条件的,企业可向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以下材料,经审核后认定为总部企业并按条件给予支持。
满足第③或④项条件的,企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认定申请和相关材料,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交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产业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认定为总部企业并按条件给予支持。
3.申请认定及支持
(1)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①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视同法人资格),财务制度健全,实行独立核算;
②具有战略规划、经营决策、组织管理等总部职能;
③现有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分公司不少于3家;
④在福田区持续经营1年(含)以上,上年度在福田区的综合贡献及产值(营业收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2)申请材料:
(二)经营贡献支持
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依条件申请经营贡献支持,最高支持500万元。经营贡献支持包括突出贡献奖、综合贡献增长奖、营业收入增长奖,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此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骨干团队激励,也可用于企业经营发展。
1. 突出贡献奖
(1)申请条件:综合贡献超过5亿元的金融总部企业或综合贡献超过1亿元的非金融总部企业,且上年度在福田区综合贡献或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2)申请材料:
2. 综合贡献增长奖
(1)申请条件:上年度综合贡献增长达到10%,且增量不少于200万元。
(2)申请材料:
3.营业收入增长奖
(1)申请条件:上年度营业收入(产值)增长达到10%,且增量不少于1000万元。
(2)申请材料:
(三)贷款贴息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最高可按上年度实际支付利息的30%予以支持,当年贴息总额累计不超过300万元。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1)上年度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2)获得商业银行贷款且按期支付本息。
3.申请材料:
(四)产业用地支持
1.政策说明: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2.申请说明:
(1)总部项目用地遴选
认定为深圳市总部的企业,可按照所属行业类别及用地意向,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总部项目遴选程序,独立或联合申请建设总部大厦的商业服务业用地。
(2)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
总部企业的产业项目符合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条件的,可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启动重点产业项目用地遴选。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总部企业,可向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
(五)产业空间支持
以下项目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1.政府产业用房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可根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向区产业主管部门申请政府产业用房,依条件享受租金价格优惠,租金最低可按照市场评估价的30%。
(2)申请说明:企业依据《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管理办法》相关规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总部企业,可向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
2.社会产业用房购置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可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不超过1500万元,分三年予以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①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②2020年首次在福田区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且购置时间不早于总部认定时间。
(3)申请材料:
3.社会产业空间租金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自认定次年起,在福田区租赁总部自用的社会产业空间(除深圳市、福田区的政府产业用房外),可依条件给予每平方米最高120元、每年最高500万元的租金支持。集团内母子公司或关联企业之间的租赁行为不享受此项支持。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①在福田区无自有办公用房的总部企业;
②上年度综合贡献或产值(营业收入)实现正增长。
(3)申请材料:
(六)总部人才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负责人及骨干人才可按照《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申请成熟型经营人才、实用型人才、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支持。认定为福田英才的,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等便利政策。
2.申请说明:企业依据《关于进一步实施福田英才荟计划的若干措施》相关规定提交申请。
(七)人才住房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企业认定之后,由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纳入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重点企业名录。总部企业按人才住房配租相关规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申请人才住房配租及租房补贴政策支持。不明确行业主管部门的总部企业,可向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提交申请。
2.申请说明:企业依据福田区公布的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方案提交申请。
(八)打造总部楼宇支持
1.打造总部楼宇支持涉及准总部企业,需先开展准总部企业报备,具体如下:
(1)新迁入的企业(或机构)
①申请条件:从福田区外迁入不满一年的企业(或机构),上年度综合贡献超过500万元或产值(营业收入)超过5000万元。
②申请材料:
(2)新注册的企业(或机构)
①申请条件:在福田区注册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或机构),实收资本超过1500万元人民币(或200万美元),直接控股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或者世界500强、中国500强及本行业全国百强(权威排名)企业及其他知名境内外企业在深圳设立的首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且承诺在经营满1年后综合贡献可达500万元或者产值(营业收入)可达5000万元。
②申请材料:
2.总部楼宇认定
(1)政策说明:鼓励福田区社会物业的运营主体打造总部楼宇,形成集聚效应,为发展总部经济发挥积极作用。对经认定总部楼宇给予认定支持、运营支持和租金支持。
(2)申请条件:
①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报专责小组会议同意后,认定为总部楼宇:
A.在福田辖区内,办公面积不低于20000平方米;
B.可供入驻企业使用的会议室、会客室、培训教室等公共空间的建筑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
C.主动为引进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提供租金优惠和配套服务方案(租金原价不高于市场评估价),并安排专人对接区政府主管部门;
D.承诺在认定一年内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的办公面积占楼宇(园区)办公总面积比例不低于50%。
上述“办公(总)面积”指楼宇办公的(总)建筑面积;“入驻楼宇(园区)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的办公面积”指楼宇内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承租办公区域的建筑面积。
②在福田辖区内,重大产业引领作用突出、已入驻的总部企业或头部企业具有强大的行业影响力和辐射力的商业楼宇,由区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经区发展改革局审核并报产业联席会议审议同意,可认定为总部楼宇。
(3)申请材料:
3.认定支持
(1)政策说明:经认定为福田区总部楼宇,且达到承诺条件后,给予楼宇运营主体最高50万元一次性支持,可用于公司运营团队的奖励。
(2)申请条件:已认定为福田区总部楼宇。其中采用承诺制认定的总部楼宇(园区),还需满足承诺条件。
(3)申请材料:
4.运营支持
(1)政策说明:在福田区经营两年及以上的总部楼宇,自认定次年起可申请运营支持,最高可给予楼宇运营主体500万元支持。
(2)申请条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①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上年度综合贡献之和同比增加1亿元以上,或在地纳统的产值(营业收入)之和同比增加10亿元以上。
②楼宇内实现“三统一”(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的总部企业和准总部企业购置或租用办公面积首次达到楼宇办公总面积的60%以上。
上述“办公(总)面积”指楼宇办公的(总)建筑面积。
(3)申请材料:
5.租金支持
(1)政策说明:总部楼宇自认定次年起,对入驻总部楼宇的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每月50元/平方米-150元/平方米的租金支持,每年最高500万元。
(2)申请条件(同时满足):
①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或经报备的准总部企业;
②上年度入驻经认定的总部楼宇且实际支付租金;
③入驻福田区未满三年;
④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已迁入福田区。
此项目与总部经济支持政策第七条产业空间支持同一年度只能申请一项。
(3)申请材料:
(九)重点项目支持
1.政策说明:对区政府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2.申请说明:企业向福田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三、其他说明
(一)本政策实施资金总额控制,数量有限,用完即止。
(二)总部企业享受本政策支持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年度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
(三)同一项目已获得福田区其他政策支持的,不予以重复支持。
(四)依据本政策第二条第(二)款申请认定总部的企业,如属国企市一级分支机构可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
(五)总部楼宇运营机构申请“打造总部楼宇支持”项目,不受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限制。
(六)总部企业下属全资、绝对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需满足注册关系、税务关系和统计关系均在福田,合伙制企业不受统计关系和独立法人资格限制)在福田区形成的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可合并计算,已独立认定为总部企业或准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除外。
(七)总部企业的母公司提出申请认定总部企业的,应剔除已认定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总部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申请且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该公司在本区统计核算的综合贡献和产值(营业收入)不再重复计入上级企业。准总部企业的上级和下属企业核算方式参照总部企业。
四、申请流程
第一步:登陆“福田区企业服务智能系统平台”(网址:https://qfzx.szft.gov.cn),在线填报《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
第二步:按照本《申请指南》的要求准备申请材料,并完成材料的扫描上传(文档总量控制在20M以内)。电子文档的命名与材料名称保持一致。
第三步:在线打印《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等信息表格及提供《申请指南》所列的材料,将纸质材料(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一份),递交到“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指定窗口,受理部门对材料完整性、合法性、有效性进行初步审核。
申请材料中的所有复印件必须加盖申请单位公章,合订成册后必须盖骑缝章。材料装订顺序按本《申请指南》的表格序号排列,材料厚度较小可采用竖排左侧两个钉装订,材料厚度较大时采用胶装、线装、打孔装之中一种,不能采用拉杆式包装。未按要求装订的材料不予受理。
备注:注册地或经营地在福田保税区的企业和项目需通过福田政府在线——广东政务服务网,查询申请“深圳市保税区项目入区及变更核准”事项后提出申请。
五、补充说明
(一)本申请指南中“综合贡献”指企业在福田区的纳税总额,可含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要求综合贡献增长的项目,需提供上两年度完整月份代扣代缴个税税票)。“在福田区形成的地方财力”指企业纳税在福田区留存部分。“产值”“营业收入”以在福田区统计局纳统数据为准。
(二)本申请指南中,如无特别说明,涉及“上年度”均指项目申请的前一年;涉及数字“以上”的,均包含本数(如营业收入2000万元以上,意思为: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涉及数字区间的,均包含下限不含上限(如营业收入2000万元至5000万元,意思为:2000万元≤营业收入<5000万元)。
(三)申请条件中涉及企业纳入福田区统计核算的产值(营业收入)及纳入四上企业统计库或基本单位名录库的相关证明材料,由福田区统计局予以提供,无需企业自行提供。
(四)福田区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年产业资金计划和受理情况,在《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的框架内适当调整当年受理项目、申请材料和具体要求并予以公布,申请企业应按最新公布内容准备相关材料。
(五)福田区主管部门在初审过程中可以采取上门走访调研和向第三方查验真实性等方式进行审核。如遇特殊情况,可要求申请方补充材料,申请方应予以配合。
(六)单次支持额度30万元以上的企业,或1年内累计支持金额达到100万元的企业,应签订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统计关系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的书面协议,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六、联系方式
(一)递交材料地点
福田区政务服务大厅(深南大道1006号福田区国际创新中心F座3层)
(二)窗口开放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2:00-5:45
(三)业务咨询电话
福田区企业发展服务中心:0755-82925718、0755-82925728
福田区发展和改革局:0755-82917655
福田区统计局:0755-82917683
原文链接:
http://www.szft.gov.cn/bmxx/tztgs/zwxxgk/cyzc/content/post_924182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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