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新】1012并积学网福田新支术供应链委第获六若干部型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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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供应链创新与应用的指导意见》,促进福田区供应链企业发展,根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纳入海关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
第三条 新纳入统计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供应链增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第九条 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跨境电商仓租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十一条 跨境电商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根据其贡献,可按信息化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园区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本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支持时间以批准入驻时间起算),最高支持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1年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跨境电商仓租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在福田区,纳入海关统计、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
第三条 新纳入统计支持 对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设立或新引进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贡献,给予一次性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四条 供应链增长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根据其当年贡献增长情况,可给予每季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五条 自用仓库购置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可按实际购房价格的10%,给予一次性最高300万元的支持。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完毕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六条 自用仓库租赁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年最高支持1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取消当年申请自用仓库租赁支持的资格。
第七条 自用仓库自建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300万元的支持。
第八条 保费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深圳分公司投保出口信用保险,可按其实际支付保费给予最高200万元的支持,市区两级支持叠加不超过实际支付保费金额的90%。
第九条 海关AEO高级认证支持 对上年度获得“海关AEO高级认证”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条件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支持。
第十条 跨境电商仓租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可按企业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每家企业最高支持20万元。
第十一条 跨境电商平台支持 经备案,对上年度1月1日后新落户福田区且符合条件的跨境电子商务平台,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根据其贡献,可按信息化实际投入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十二条 专项园区支持 经区政府同意,入驻专项园区的供应链企业,可按本年度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支持时间以批准入驻时间起算),最高支持2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违反本规定的,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
第十三条 贷款贴息支持 2021年符合条件且实现正增长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可按其本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150万元的贴息支持 。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另行约定。
第十五条 限制与除外情形
除保费支持外,本政策各支持项目可不受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不受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500万元的限制;“自用仓库购置支持”、“自用仓库租赁支持”、“自用仓库自建支持”、“跨境电商仓租支持”不可在同一年度同时享受。本措施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原文链接:
https://qfzx.szft.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ial/page?id=20210426418036962372583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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