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新】1012并积学网福田新支术册第上网获六若干处革
2021-0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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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发挥产业资金导向作用,鼓励辖区企业上市发展,完善企业上市生态链,打造上市企业集聚地,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和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
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做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培育基地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
第五条 专题活动支持
每年度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针对上市梯队企业上市加速赋能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条件给予单个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融资风险补偿
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项目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按照《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支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二)本政策第三条第(二)款中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模式的境外上市支持、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注册登记、税务关系、统计关系在福田区的境内外上市企业、上市梯队企业和企业上市相关行业组织(机构)。
上市梯队企业指已完成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区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定向培育孵化的企业等。
第三条 企业上市支持
(一)境内上市支持。对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完成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境外上市支持。对在香港、纽约、伦敦、东京、新加坡、纳斯达克等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直接上市的,根据其对福田区的综合贡献,给予最低200万元、最高1000万元一次性支持。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上市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三)新三板挂牌支持。对在新三板创新层成功挂牌并挂牌满12个月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对在新三板精选层成功挂牌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四)上市辅导支持。对拟在境内主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并完成上市辅导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支持。
以上支持资金用于对企业上市或新三板挂牌做出贡献的高管及骨干团队奖励。
第四条 培育基地建设支持
鼓励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政府主导的上市培育基地建设。对经区政府认可的基地专业服务机构,给予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开办支持;并根据对其考核情况,给予年度最高500万元专业服务经费支持。
第五条 专题活动支持
每年度安排500万元用于支持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开展针对上市梯队企业上市加速赋能专题活动。经事前备案,按条件给予单个企业(机构)或社会组织年度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第六条 融资风险补偿
每年度安排2000万元用于对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项目进行有限风险补偿。具体按照《福田区上市梯队企业融资风险补偿管理实施办法》实施支持。
第七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八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或机构不得就同一项目重复申请支持,已获区政府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本政策不再支持;
(二)本政策第三条第(二)款中采取红筹、结构性合约架构模式的境外上市支持、第(三)款、第(四)款,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等支持事项可不受上一年度在福田综合贡献的限制;
(三)本政策支持资金受年度资金总额控制。
第九条 附则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10日后施行,至2022年12月31日止,由福田区金融工作局负责解释。
附件:
原文链接:
https://qfzx.szft.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ial/page?id=20210426418043524783677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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