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产业政策大数据平台
深圳
您当前所在的位置:首页> 政策法规>【慈溪网】关于印获《慈溪网张圳册第孵化器认定目列办运》图民才

【慈溪网】关于印获《慈溪网张圳册第孵化器认定目列办运》图民才

创新载体 2020-11-06 36
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市级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结合上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认定的有关规定,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育创新型初创企业,推进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与发展,结合上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认定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以下简称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创新型初创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孵化器是创新型城市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区域创新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创新创业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创新型初创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活动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以及政策、法律、财务、投融资、企业管理、人力资源、市场推广和加速成长等专业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长性,培育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四条 孵化器分为综合类和专业类两类。其中专业孵化器是指围绕特定技术领域或特殊人群,在孵化对象、服务内容、运行模式和技术平台上实现专业化服务的孵化器。
  第五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组织开展本市级孵化器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孵化器的认定
  第六条 本市级孵化器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能够实现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主要功能;管理团队得力、内设机构合理,管理人员中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70%以上;
  2、可自主支配的孵化场地使用面积达到5000平方米(专业孵化器达到3000平方米),其中孵化企业使用场地(含公共服务场地)占到85%以上。孵化器为入孵企业提供的租金不得高于同类物业费用的平均水平。
  公共服务场地是指孵化器提供给在孵企业共享的活动场所,包括公共接待室、会议室、展示室、活动室、技术检测室等非盈利性配套服务场地;
  3、孵化器投入运行达到1年以上,运行制度健全、财务管理规范、服务设施齐备,自身及在孵企业的统计数据齐全;
  4、可自主支配场地内的在孵企业达到25家(专业孵化器的在孵企业达到15家),累计毕业企业达到10家(专业孵化器毕业企业达到5家);
  5、孵化器自身拥有300万元以上的种子资金或孵化资金,与创业(天使、风险)投资、担保机构、金融机构等建立了正常的业务联系;
  6、专业孵化器应具备专业技术领域的公共平台或中试平台,并具有专业化的技术服务能力和管理团队。孵化器内与该专业相关的入孵企业集聚比例达75%以上。
  第七条 孵化器在孵企业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在孵化器的孵化场地内,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情况不超过5年);申请进入孵化器的企业,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
  2、企业管理团队具有开拓创新精神,对技术、市场、经营和管理有一定驾驭能力,且已备案为市创新型初创企业;
  3、企业注册成立时,货币出资金额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4、属孵化器外迁入的企业,其产品(或服务)尚处于研发或试销阶段,且上年度营业收入不超过300万元人民币;
  5、单家企业使用的孵化场地一般不超过500平方米,从事特殊领域的不超过1000平方米;
  6、企业从事研究、开发、生产的项目或产品应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我市六大战略性新兴产业,其中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的技术领域应当同孵化器本身专业方向相一致。
  第八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2、近两年的主营业务收入合计超过600万元(软件企业、高技术服务业企业超过200万元);
  3、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获得市场化投融资融资金额1000万元以上。
  第九条 孵化器运行管理单位要加强孵化器品牌建设,提高孵化器综合服务能力水平,完善孵化器服务质量管理体系,整合创业孵化资源,打造创业服务产业链。
  第三章 孵化器的管理
  第十条 孵化器毕业企业或到期尚未毕业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迁移出孵化器,并办好有关法定和约定手续。
  第十一条 鼓励孵化器设立“种子资金”,加快构建以“专业孵化 创业导师 天使投资”为服务模式的新型科技创业服务体系。
  第十二条 鼓励大型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自建、共建专业孵化器,形成专业技术、项目、人才和服务资源集聚,促进传统产业的技术升级和经济结构调整,提升行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 市级孵化器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方式支持,每两年按照认定条件进行复核。
  对于初次复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连续两次复核不合格的,取消其“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第十四条 本市级孵化器应当建立在孵企业、毕业企业及淘汰企业信息库,按要求报送各类信息和统计数据。
  第四章 扶持政策
  第十五条 对新认定为本市级、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和12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奖励。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要加强对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产业平台要加强对辖内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

关于印发《慈溪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原文链接:

http://www.cixi.gov.cn/art/2020/11/6/art_1229041598_1622556.html

默认头像
0条评论

需求留言

公司名:

联系人:

手机号:

选择需求

政策图谱

政策详情对比

    对比

    部门政策对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