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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经发办(局)、慈溪滨海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经发局、慈溪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经发科、市环杭州湾创新中心经发科,市级有关部门:
为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制订了《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现将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积极组织实施
慈溪市科学技术局 慈溪市财政局
2020年10月26日
慈溪市众创空间认定与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打造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科技部关于印发〈发展众创空间工作指引〉的通知》和《宁波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众创空间促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试行)》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众创空间是指我市范围内由独立机构运营,通过市场化机制、专业化服务和资本化途径构建的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的各类创业创新服务平台,是创新与创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满足不同创业者需求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众创空间是创业孵化链条的首要环节,对于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优化创新创业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第三条 鼓励市内高校科研院所以及有条件的企业、创业投资机构、行业协会等各类创新创业载体、社会组织和个人,根据产业发展需求特点和自身优势,构建专业化、差异化、多元化的众创空间。各镇(街道)、产业平台要根据区域功能定位和资源优势,加大扶持力度,加快众创空间建设。
第四条 市科技局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工作。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五条 完善和提升众创空间的创新创业服务功能,通过便利化、全方位、高质量的创业服务,让更多人参与创新创业,让更多人能够实现成功创业。
1.集聚创新创业者。以专业化服务与社交化机制吸引和集聚创新创业群体。充分激发创业者创新潜能和创业活力,发现和培育优秀创业团队和初创企业,针对不同类型创业人群特点,提供满足个性化需求的服务,提升创业者能力。
2.提供技术创新服务。加强与高校研究院所、科技企业孵化器、高科技园区、科技服务机构等的全面对接,为创业者提供检验检测、研发设计、小试中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等社会化、专业化服务,提高技术支撑服务能力。
3.强化创业融资服务。众创空间要设立种子资金,并加强与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的合作,完善投融资模式,吸引社会资本投资初创企业。拓展孵化服务模式,努力实现众创空间与创业企业的共同成长。
4.开展创业教育培训。鼓励众创空间开展各类公益讲堂、创业论坛、创业训练营等活动,建立创业实训体系。
5.建立创业导师队伍。建立由天使投资人、成功企业家、资深管理者、技术专家、市场营销专家等组成的专兼职导师队伍,制定清晰的导师工作流程,完善导师制度,建立长效机制。
6.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积极开展投资路演、宣传推介等活动,举办各类创新创业赛事,为创新创业者提供展示平台。
第六条 申报认定市级众创空间应具备以下条件:
1.发展方向明确。以服务科技型创新创业为宗旨,能够紧密对接实体经济。运营管理机构是在本市注册的独立法人。专业化众创空间须聚焦明确的产业细分领域,重点支持我市“123”千百亿级产业领域。
2.有固定的场所。实际经营面积须达2000平方米以上(专业众创空间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属于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其中用于孵化培育功能的场地面积占众创空间总面积的85%以上,可提供不少于50个孵化培育场所(含工位);能为入驻企业提供必需的办公设备及会议室、洽谈室等公共办公场所及免费的互联网宽带接入服务,提供的房屋租金和物业管理费用不得高于本地区同类水平。
3.有专职的团队。运营管理机构应配有不少于3名的具有较强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的管理服务团队,统一实行综合管理和配套服务,具备为入驻企业提供物业、后勤、行政等基础服务和信息、商务、金融等增值服务的资质和能力。
4.具有活跃的创新和创业群体。众创空间实际运行已满1年,初步形成了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注册创客(或创客团队)数量50个以上(专业化众创空间30个以上),活跃度不低于50%。其中上年度入驻的创业团队和企业(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数量不低于10家。
5.设立种子资金,并有实际投资项目。聚集天使投资人与创投机构,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6.建立创业导师工作机制和服务体系,借助成功企业家、天使投资人和专业人士等为主的10人以上的专兼职创业导师队伍,每年为创客创业提供创业辅导、培训等服务不少于8场次。
7.建立新型市场化可持续发展商业模式,在利用存量设施基础上,通过开放共享降低成本,向创业者提供灵活、免费或低收费日常服务,并通过投资与高附加值专业服务等获利,探索可持续发展运营模式。
8.建立完善的运营管理制度,包括服务对象评估筛选、总量控制、毕业与退出机制,商务秘书和联系人制度,基本信息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报告和开放披露制度等,并严格落实。
第七条 市级众创空间的入驻创客团队(创客)和孵育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1.有创新创业目标、研发或经营活动计划。
2.创客(或创业团队)和孵化企业的孵育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新注册企业原则上不超过24个月。
3.直接入驻的初创企业原则上成立时间不超过12个月。
第八条 申请本市级众创空间应提交以下材料:
1.《慈溪市众创空间申报表》(附件1);
2.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或事业法人证书(共建的应提供合作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3.众创空间场地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包括房屋产权证或场地租赁合同),众创空间功能划分图及说明;
4.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及管理团队学历证明等材料复印件(社保参保证明或工资发放清单);
5.众创空间各项管理制度;
6.众创空间运营机构基本情况、年度工作总结、经营成效及相关证明文件;
7.注册(入驻)创客(团队或企业)相关资料(入驻协议、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等);
8.种子资金建设及运行管理情况;
9.其它涉及申报内容需要证明的材料。
第三章 奖励与补助
第九条 对新认定为本市级、宁波市、省级和国家级众创空间,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60万元、80万元和100万元的奖励,其中对获得高一级认定的进行补差。
第十条 众创空间采用动态管理和滚动支持。对已认定的众创空间每年进行年度考核(考核标准原则上按原认定条件)。考核优秀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补贴期限最多不超过3年。对考核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复核仍不合格的,取消市众创空间的资格;不参加考核的,直接取消市众创空间政策资格。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一条 本市级众创空间每年申请认定一次,具体时间和要求以当年申报文件为准。
申报单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请。市科技局经初审合格后,会同市级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审查、会议评审等程序,每年择优认定一批众创空间。
第十二条 众创空间运营管理机构应每季上报众创空间总体运行及孵育企业发展情况。市科技局要加强对众创空间的指导、服务、考核和监督。各镇(街道)、产业平台要加强对辖内众创空间的日常服务与监管,加大政策扶持力度。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创客团队是指入驻众创空间,由2个及以上自然人组成,有创业项目、明确的创业目标和计划,开展创业活动的团体。
第十四条 同一主体、同一事项,已享受本市级财政补助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享受。
第十五条 先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原文链接:
http://www.cixi.gov.cn/art/2020/11/9/art_1229041598_1622577.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