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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宗旨 为加快推进福田区建筑行业及物业服务产业高质量发展,提升辖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中心区文化“软实力”,根据《深圳市福田区加强产业高质量发展政策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楼宇经济和产业空间资源协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支持范围 本措施重点支持符合政策支持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建筑类)、物业及中介与租赁服务行业等相关企业,以及符合条件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及相关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
第三条 招商引资支持
(一)落户支持。新落户且符合福田区产业发展规划导向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落户支持、办公用房、场地装修、人才安置、落户直通车等,合计一般不超过1亿元支持。具体按《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实施。
(二)招商合作机构支持。对经区政府认可的招商合作机构,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一般不超过50万元/年。为福田区有效引进目标企业(机构)的机构或个人,按条件给予引进支持,单个项目一般不超过100万元,年度一般不超过500万元。
第四条 总部经济发展支持
(一)总部认定支持。首次认定福田区总部企业,可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一次性认定支持。总部企业认定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总部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二)总部用地支持。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依据《深圳市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及福田区总部项目、重点产业项目遴选实施办法等相关政策,以及当年公布的遴选方案申请总部用地支持。
第五条 产业空间支持
(一)产业园(专业楼宇)建设支持。支持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鼓励社会物业运营主体打造专业楼宇,提供优质空间、优惠租金及配套服务方案引进和集聚优质企业,按照实际投资总额的50%,给予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建设支持,主要用于园区(楼宇)环境建设、公共服务项目和信息化建设等。
(二)产业园(专业楼宇)运营支持。对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专业楼宇)上一年度新成立或从区外引进的建筑业或建筑装饰设计企业,依据新落户企业的发展情况,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依据上一年度园区(专业楼宇)入驻企业的经营发展情况,分档给予园区(专业楼宇)运营机构一般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本款政策一年仅可申请一项支持。
(三)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对入驻经区政府认可的建筑业、建筑装饰设计产业园(专业楼宇)的企业、协会等,依条件分档给予不超过年租金40%,每年一般不超过500万元的房租支持,支持期限不超过3年。
(四)办公用房购置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依条件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一般不超过3000万元。所购房屋获得支持期间及支持款项拨付任意一笔后五年内均不得对外租售,否则需返还已拨付的产业资金并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此前已按照三年等份申请的企业,继续按照三年平均的比例拨付。
(五)政府物业租赁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可申请租用福田区政府产业用房,按规定给予相应的租金优惠,最低可按市场评估价的30%予以租赁。
(六)社会物业空间协同支持。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在福田区内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一般不超过实际租金投入的30%,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的租金支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七)产业空间信息动态管理支持。对参与福田区产业空间动态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依据参与服务项目的管理面积给予一般不超过30万元支持。
(八)城市更新支持。在旧工业区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过程中涉及经营场所搬迁的企业,挪至其他社会物业经营的,依条件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城市更新片区产业发展若干政策》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九)产业发展支持。对符合条件且因产业定位导致经营场所挪至福田区其他社会物业的企业,按上年度发展情况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享受本政策支持的企业,须签订书面监管协议。
第六条 产业人才支持
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可申请福田英才荟人才支持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大学生实习基地支持、境外人才个税支持、成熟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成长型经营管理人才支持等,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英才荟计划若干政策》及当年公布的申请指南执行。
第七条 产业人才住房支持
对符合产业人才住房支持条件的企业(机构)及相关个人,按照人才数量等条件,给予产业人才住房配租或租房支持。具体依据《深圳市福田区产业人才住房管理办法》及其操作细则实施。
第八条 创优评级支持
(一)建筑类企业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中国建设工程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奖、中国土木工程詹天佑奖、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等国家级行业奖项的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次性支持。
(二)建筑装饰设计、科学技术和服务业企业获奖支持。对上一年度获得安德鲁马丁室内设计奖(Andrew Martin Interior Design Awards)、亚太区室内设计大奖(APIDA)、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全国优秀工程勘察设计行业奖、中国风景园林学会科学技术奖、“龙图杯”全国BIM大赛、“创新杯”建筑信息模型应用设计大赛、全国绿色建筑创新奖、华夏建设科学技术奖、中国建筑装饰设计奖等国际知名创意设计奖项和国家级行业奖项或者AAA亚洲建筑师协会建筑奖等国际奖项的企业,按所获奖项等级给予一般不超过50万元一次性支持。
(三)现代物业管理支持。鼓励现代物业服务企业将“宜居、韧性、绿色、智慧”等高质量发展要求与物业服务业态发展有机融合。对于获评深圳市级绿色物业管理评价标识的福田区物业项目,依据所获星级对其在管物业服务企业给予每个获评项目一般不超过15万元支持。
第九条 资质认定支持
对上一年度新获得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或新引进具有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条 贷款贴息支持
对企业在深圳任一银行贷款或获得深圳市民营企业平稳发展基金提供的委托贷款给予贴息支持。以单笔贷款且贷款期限不低于半年为限,贴息金额为该企业上年度实际已支付贷款利息的30%,一般不超过150万元支持。
第十一条 规范管理支持
严格规范开展统计工作,对推动福田区经济发展或在固定资产投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企业(机构),依条件给予年度一般不超过3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二条 重大活动支持
支持相关企业、社会组织举办经区政府认可的国际性、全国性重大活动等,按活动的实际支出金额,给予活动主办单位一般不超过300万元一次性支持。
第十三条 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
加快推动企业平稳增长,鼓励企业创新经营理念、扩大经济效益,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对上一年度正常经营、符合条件的企业给予一般不超过300万元支持。
第十四条 重点项目支持
对区政府重点支持的特大、紧缺、关键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支持。
第十五条 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本措施中第六条的园区(专业楼宇)房租支持、政府物业租赁支持不得同时申请。
(二)本措施第八条“创优评级支持”、第十三条“提升核心竞争力支持”的项目资金,可用于公司高管及核心团队激励以及企业经营发展。
(三)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他政策支持的,本措施不重复支持。本措施支持项目受产业专项资金年度总额控制。
(四)本措施第五条第(七)款、第八条第(三)款主要适用于物业服务企业。
(五)本措施中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行业相关的支持政策仅适用于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企业(建筑类)。
第十六条 附则
本措施由福田区住房和建设局负责解释。本措施自2023年5月29日起施行,至2024年12月31日止,《深圳市福田区支持建筑装饰设计及建筑业产业发展若干措施(深福建发[2022]6 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规定与本措施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
原文链接:
https://qfzx.szft.gov.cn/public/information/detial/page?id=20230605697168444998852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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